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9建號建物坐落於1316─3地號土地上,一樓前增建遮陽棚,一至四樓後均有增建。本件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16─3地號土地為149建號建物之基地,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303建號),增建部分為鋼架鐵皮頂涼棚。據在場第三人翁00稱,建物一樓部分係其向債務人承租的,惟不是用其名義承租,待找到租約陳報。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之家人使用,無出租、出借或其他第三人占有之情形。惟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若債權人代理人陳述屬實而無其他不可點交之情形,拍定後得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
6.
拍賣之建物是否為凶宅、海砂屋、輻射屋、嚴重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特殊情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附近詢查,以為投標之參考。
7.
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六、303建號建物係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其他事項:依雲林縣北港鎮公所函覆,本件拍賣之1316─3地號土地,經查有申請建築執照(領有84港授營使字第094號店鋪住宅使用執照。依雲林縣政府函覆,本件拍賣之1316─3地號土地,經查已為本縣北港鎮公所核發之84(授)(港)營使字第94號建築執照之建築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