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雜草地,南側臨路。據債權人查 報,拍賣之土地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 查明,如其所述屬實,拍定後得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 不點交。
2.
據北港鎮公所114年5月9日回函,拍賣之土地(重劃前:好收段305地號) 曾向該所申請建築執照(領有77授港營使字第028號、78授港營使字第001號自 用農舍使用執照)。(重劃前:好收段305-4地號)曾向該所申請建築執照(領 有81授港營使字第049號自用農舍使用執照)。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 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3.
優先承買權: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 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 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 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 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4.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5.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6.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人 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明,實際欠 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