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與鄰地混合使用,現 況為整地休耕中。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倘拍 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相關爭議應 由拍定人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 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8.
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 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10.
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 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 救濟。
12.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13.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 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 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 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