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84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三筆土地相鄰使用,上 有菜園、空地、雜草,建物部分占用、部分巷道。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 共有人使用。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 明。
4.
184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1 8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計畫道路用地。
5.
18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6.
18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10.
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11.
18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 -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 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 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六、
12.
184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 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 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 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