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通知債務人陳報使用情形,債務人逾期未陳報不動產之使用現況,故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土地使用分區:編號1地號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編號2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且若是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8.
編號2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且為共有土地,下列之人有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12.
共有土地未現耕之他共有人。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無優先購買權。
13.
編號2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4.
本件變賣之標的係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則本件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5.
本件清算案件拍定後,除土地增值稅外,拍賣標的物稅款由買受人負擔(含移轉登記完成之日前之地價稅等),本公司於拍定後函查地價稅等,並命拍定人繳納完畢後,本公司再行核發拍定證明書予拍定人,請投標人注意。
16.
本件拍賣程序非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不點交,僅核發拍定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1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2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