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72-2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雜木地、部分 道路、部分水溝及部分檳榔樹,172-3地號土地現況為雜草雜木地;債務人 在場稱執行標的無出租及出借等情事,檳榔樹從很早之前就已經存在,非 自己或他人所種植管理;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 道路部分則供大眾通行使用,無出租及出借等情事,檳榔樹非債務人所種 植管理,且經濟價值甚微,故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兩筆土地相連,地形呈不規則形,地勢大致平 坦,現況為雜草、雜木林及檳榔樹等,南側臨約3米寬道路。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地上物占用土地及道路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 定後按現況點交。
5.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 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