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為雜木林(是否有墳墓坐 落需以測量為準);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 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現況為雜林地;未臨路。
3.
拍賣之土地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 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5.
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及執行費用時,其他標別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 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