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長形土地,無人耕作荒廢之土地;據 鑑價報告記載,土地為雜草空地,上有作物棚架。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土地為債務人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 應買前自行查明注意。
4.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 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棚架)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債務人應於拍定後自行將地 上物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