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部分種植作物,部分閒置,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 土地為債務人自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甲標土地為農業使用之田地,位裡側 未臨路,僅得以田埂通行。本件土地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 係及土地實際範圍(鑑界)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甲標土地拍 定後不點交。
4.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依標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 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 亦得撤銷。
8.
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為變更高速公路員林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主要計畫(第 四次通盤檢討暨計畫圖重製案,112年8月31日發布)農業區,惟日後有變更之 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廟寺,除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 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