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8月6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1278地號位於編號412206之路燈東南方 50米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土地實際坐 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土地使用分區於投 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5.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無抵押權登記。
6.
1278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