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執行標的拍定後,除建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 交。二民國107年11月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524地號土地上有紅色 磚瓦屋占用,1532地號土地上有菜圃,153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紅色磚 瓦屋及門牌號碼興仁路123-
2.
135號)占 用,152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無門牌白色平房及門牌號碼興仁路141號房 屋2間、同路
4.
133號房屋後方占用,1 52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興仁路
5.
139號)占用,1535地號土 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興仁路
6.
123號)占用。建物所有權及作 物收取權均不在拍賣範圍,建物所有人、作物收取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 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1532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其 餘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之 土地使用分區是否有變更,仍請投標人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
7.
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153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9.
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一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之規定,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就其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權之 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得優先於共有人承買。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 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三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或其他優先承買權,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四如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依相關程序主張權益,且 須待爭議確定時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
10.
1532地號土地無抵押權登記;其餘土地有抵押權設定登記,抵 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11.
1531地號土地有地上權登記,地上權登記拍定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