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114年4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2-79地號土地部分為淡金路 3段306號建物旁之巷道、部分為前開建物占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5年5月6日函覆:62-79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2555號 使用執照(69建字第427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由共有人得標,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4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分離 出賣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 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 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有數人表示優先承買時,應按專有部分比例買受 之。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