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4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2-5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 水區淡金路3段308巷2弄6號建物之巷道,巷尾有下圭柔山119巷20號建物大門占 用;62-81地號土地位於淡金路3段308巷11號建物前之巷道,其上有鐵皮屋占 用;62-82地號土地位於淡金路3段308巷12號建物旁停車場之入口坡道;62-88 地號土地位於淡金路3段308巷6號建物前之巷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建物、鐵皮屋等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鐵皮屋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 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5年5月6日函覆:62-51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3200號 使用執照(69建字第3979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道路退縮地,非屬 建築基地;62-
4.
62-82地號土地係上開同一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 地);62-88地號土地係上開同一使用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道路(私設通 路),該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 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仍屬法定空地。惟現在實際情 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 得標。
8.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 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 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