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8月6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稱1243地號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店 子後9號紅色建物1棟(包含建物前方停車空地),其餘部分為樹林。另依債權 人陳報,1243地號地上含有兩棟3層樓建物及一間2層樓建物,均共用上開同一 門牌,占有使用1243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7.
優先承買權: 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1243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 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