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 有使用部分,又該土地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又是否有建物占用,須經鑑界 始得而知,倘有占用,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 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 賣之土地不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都市計畫道路,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上是否受相 關法令限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7.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 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 本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8.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