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為道路及部分建物(華山 巷6之6號);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道路部分則 供大眾通行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居 住使用,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現況為華山巷6之6號建物坐落;臨約2-3米寬之 華山巷。
4.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及執行費用時,其他標別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
6.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