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為門牌號碼桃園市觀音區塔腳二路92 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其周邊水泥空地、鐵皮棚架及道路之坐落基地。上 開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均不明,且建物非屬本件拍賣 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本件拍賣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 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建物所有人應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始得就坐落基地主張優先承買 權。 六、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 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 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 定。
8.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 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 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