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空地,地上畫有停車格,債權人陳報土地由債務人占 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債務人未陳報占有使用情形,另經本院函詢鄰人 小庄圓德佛堂停車場占有使用情形,鄰人亦未陳報,故拍定後原則點交,若有 第三人主張權利等法定不點交事由則例外不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1767地號土地,經查重測前為樹子腳段341-4地號土地已被套 繪為建築基地,其使用執照為
4.
(莿)營使字第022號,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令 限制,應買人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8.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9.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 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 鄰耕地現耕所有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又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 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10.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