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7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70地號土地部分為空 地、部分為二層樓建物一棟(門牌:北進巷25號)、部分為平房一棟(門牌: 北進巷24號)。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 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 明,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非土地共有人拍定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由土地共有人拍 定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再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共有人係與非共有人共同 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另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較土地共有人優 先之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 注意。
8.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