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1地號土地上均為雜樹 林,且無路可達,依航照圖顯示部分區域有土石崩落情形。另據估價報告書所 載,5-1地號土地現況為山坡樹林。
7.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8.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9.
本件土地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 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2.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 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 分之證明。
13.
原住民保護區內所有土地、建物之買賣或開發使用,需符合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第37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7條等規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