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68地號土地為種植檳榔樹;184地號土地部分為房屋、部分種植果樹、檳榔樹、部分空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物為共有人所有、種植及居住使用,僅就債務人所有之土地持分執行。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如有共有人優先承買,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承買。
4.
拍賣土地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