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539地號土地上為巷道;539─14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539─21地號土地上有部分三合院平房建物(門牌號碼:鯉南路45之1號),小部分空地。債務人在場稱539─14地號土地上之鐵皮建物為其父親所建(門牌號碼:街150號),目前為自住使用,無租約;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標的均無分管、出租、出借情事,539地號土地為道路供大眾通行使用;539─14地號土地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惟其上之鐵皮建物非債務人所有,不予執行;539─21地號土地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地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拍定後不點交。
3.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
4.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拍賣之土地除539─14地號土地外,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拍定後有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