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4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339地號土地上坐落門牌號碼大湖鄉靜湖村下街24號建物(經測量暫編定為490建號),據在場第三人吳OO稱建物為其所有,現為「泰佳五金建材行」,因與債務人合建,故納稅義務人登記為債務人,土地無出租出借情事。
3.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9.
本件339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六、本件暫編49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拍定後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又其中3‧6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41─2地號,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