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不動產現況部分為空地,上有平房坐落,占用之法律關係不明。另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第三人表示債務人未居於此,現無人居住,何人占有使用不明,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4.
投標人於拍定後就與地上建物、基地間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或推定租賃),應自理。
5.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物)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請主張權利之人速提出資料供法院審核。
6.
依雲林縣二崙鄉公所函,拍賣土地領有2筆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證明書,拍定後就土地之利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