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現場指界,57地號土地上有部分空地、雜樹、部分係「臺中市沙鹿區東晉東路
3.
52號」建物占用。債務人陳報稱東晉東路51號為大廳,50號、52號為伊及家族親戚居住,土地和房屋都是自祖先繼承而來。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用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先於土地共有人。
6.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本件分標別,按標別次序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別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