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執行筆錄所載,拍賣標的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屋內生活物品齊全,屋況良好,惟裝潢包覆無從判斷有無壁癌漏水情形,有一汽車停車位。另據債權人陳報,停車位編號為110號,查無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3.
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拍定後6446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9.
依桃園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系統:25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鄰里商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1.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3.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