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戊11221乙

彰化縣永靖鄉興寧段17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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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2/4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2
保證金:
6.4
總坪數:
11.5
坪單價:
2.8萬/坪
持分地坪:
11.5 坪
總現值:
14.7 萬
拍後增值:
-17.3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彰化縣 永靖鄉 興寧段 171地號,面積 802.2 m2,持分 5/144,15.2 萬
2.
彰化縣 永靖鄉 興寧段 177地號,面積 731 m2,持分 1/144,8.3 萬
3.
彰化縣 永靖鄉 興寧段 178地號,面積 749.1 m2,持分 1/144,8.5 萬
法院筆錄 (7)
2.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171地號土地未臨路,地上有雜木或果樹;
3.
178地號土 地相鄰,其中177地號不臨路,二地上部分有三合院坐落,其餘為雜木或果樹。 惟相關實際情形仍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 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合計最高者得標(投標者應按編號逐 宗標價,並書明總金額)。
7.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171地號土地為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餘為特定 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8.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之 權。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聲明人一併承買,該聲明人僅得就其 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買受(多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其中一筆土 地行使購買權之共有人有前開不同意情形亦同)。
9.
17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 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 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 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土地增值 (3)
1.
彰化縣 永靖鄉 興寧段 171地號
802.2 m2 × (5/144) × 2,800 元 - 15.2 萬元
= -7.4萬元
2.
彰化縣 永靖鄉 興寧段 177地號
731 m2 × (1/144) × 6,700 元 - 8.3 萬元
= -4.9萬元
3.
彰化縣 永靖鄉 興寧段 178地號
749.1 m2 × (1/144) × 6,700 元 - 8.5 萬元
= -5萬元
鄰近待拍
2026/1/14
2拍 不點交
53.3 坪 / 136.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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