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9月1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鄰居為債務人叔叔稱查封建物為債務人自住,無出 租或出借他人。經檢視查封建物有一面牆有些壁癌。
2.
114年9月12日債權代理人具狀稱:查封建物為債務人自用住宅,建物為加強磚造、鋼鐵造 等,建物坐落於苗栗縣三義鄉重河段804地號土地,該土地非債務人所有,不知建物坐落權源為 何,亦不知建物有無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 亡之情。
3.
依本件暫編235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本案建物為三層建物,總面積為24 9.72平方公尺,其中24.01平方公尺佔用鄰地(同段748地號);0.64平方公尺佔用鄰地(同段7 97地號);225.07平方公尺佔用鄰地(同段806地號)。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