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陳OO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 109年7月1日起至112年7月1 日止,月租壹萬元,每期應繳納三個月租金,惟上開租賃契約業於本院113年8月7日查封日前已 屆期,視為不定期租賃,拍定後不點交。 據第三人查封時現場所述,小房間有壁癌,開冷氣時廚房會淹水,廁所衛浴無法排水,馬桶會 漏水。上述內容本院不做實體認定,僅供應買人參考。
7.
上開現使用人陳稱建物內部有部分壁癌等情形,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事由請求 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 1228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為地下三層 15號,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