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至現場查封時,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何⊙綝及其家屬占有使用中,其表示無租賃契約、非為債務人之家屬,稱有停車位,編號分別為B3─07(獎)、B3─16(獎)、B3─30(法)。另該占用人稱與債務人尚有返還房屋訴訟,其案號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重訴字第576號,目前上訴二審中(113重上字第5862號),以上供應買人參考。
3.
本件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車位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4.
標的現非債務人占有中,且第三人非不爭執其係無權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9.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6月5日桃都開字第1140019449號函,105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12年11月21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最新使用分區,或其他使用管制及開發等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六、債務人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
10.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