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72地號土地為雜林,無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法院指定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9.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