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31-4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 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531-4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3.
531-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4.
地政人員稱531-4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7.
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8.
531-4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 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 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531-4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時應檢附原住 民身分證明文件。若不實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投標人自行負 責。
9.
531-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