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2月2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5 4地號位於建安1號建物坐落地,西側有一磚造平房,其餘為雜林」。1554地號 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 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 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9.
無抵押權設定登記。六、155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應買人應自行注 意同條例第16條有關耕地分割限制之規定。
10.
155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 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得承受耕地之私法人於應買時, 應提出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許可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