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部分種植水稻,部分為雜草地,部分空地停 放車輛。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依變賣分割共有物判 決所示,拍賣土地原登記之數所有人有未辦繼承登記之情形(最早為日據時代),而合計其繼承人後,拍賣土地共有人數多達百餘人,該土地占有使用 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處理。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4.
拍賣土地上之作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應由拍定人自理。 六、變賣分割共有物,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 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