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320地號、321地號及326地號上均為雜草、樹木,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之。
3.
326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六、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全部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