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據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表示: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之妹及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情事,共有人間是否訂有分管契約不明,相關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理,且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地政人員查封之157建號建物予以勘測,勘測結果上開建物之一樓後方有增建情形,且另有增建第三層建物。
8.
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查封建物之增建部分均與主建物相連,請求一併執行指封,其面積以實測為準。
9.
本件暫編第291建號之建物,係第157建號主建物之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無獨立出入口,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當事人及拍定人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經鄰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注意。
10.
本件拍賣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
11.
本件拍賣土地經查均未訂有三七五租約,800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為農業用地之「耕地」性質,投標人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者,應提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許可證明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