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拍賣土地據地政人員表示種植作物,依估價報告書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占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另本件拍賣土地屬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購買權。又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其順序後於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人。
7.
本件拍賣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依內政部解釋包含寺廟)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應買之團體或機構,應提出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違反者投標無效。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10.
本件拍賣土地依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有「放領耕地」之註記,應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