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9月10日現場查封時,南庄鄉北獅里興段獅頭驛小段63─46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但被其他建物包圍住,建物大門上鎖無法進入63─46地號。
3.
上開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4.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購買權。
6.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8.
5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法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