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9-6地號與69-12地號土地均呈不規則 狀,兩筆土地有相連,未直接臨山楂腳巷,69-12地號上有鐵皮建物一間,其餘 為休耕地,並有一廢棄水池;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承租人巫○傑占有 使用,租期至民國116年,地上建物為承租人所有,其表示近日將自行拆除,請 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 係由買受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另 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有其他法定優先 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證並注意。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 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及執行費用時,其他標別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 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