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係拍賣應有部分,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土地另有部分面 積上有數棟第三人之建築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土地謄本土地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 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未繳清差價前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主張瑕疵擔 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別土地、建物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與建物合併拍 賣,優先承買人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不得異議;若本件土地與建 物之共有人不同,若均主張優先成買時,本於土地法第104條,使土地及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合而 為一之立法精神,基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以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請應買人注 意。惟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有優先承買 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佳冬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 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 意。
8.
本標別拍賣建物部分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