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稱拍賣土地有拍賣建物坐落,建物現無人使用,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 得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 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3.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 達底價,亦不拍定。縱有拍定,亦得撤銷之。
4.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6.
建物屋頂有太陽能光電板,其租賃關係拍定後,仍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