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6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
3.
661地號土地上有種植果樹,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使用情形不 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
4.
661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744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 條、民法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 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5.
661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含果樹)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 交。
6.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 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 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