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債務人稱該處由其 自己一人自住,建物有漏水,有無海砂屋、輻射屋之狀況不明,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 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且曾經淹水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294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713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所 占用之713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8.
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294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旗山區中溪 洲段713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9.
高雄市旗山區中溪洲段71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294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 1項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 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294建號建物。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