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增建,另 第三人即共有人劉OO在場表示該處由其與家人自住,並稱有漏水、地震受損情形,惟應無海砂 屋、輻射屋、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六、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 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 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47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
9.
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47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甲仙區大田 段
10.
289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12.
289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47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 第1項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 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47建號建物。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 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4.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