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191地號土地部分種植檳榔樹,部 分雜樹、道路;191-1地號土地為雜樹,兩地相鄰。據農育權人陳建宏稱:其於 土地實際種植檳榔、果樹、麻竹、石篙筍子等作物。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 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3.
191-1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191-1地號土地現由農育權人陳建宏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5.
拍定人不得以作物種類、數量之增減或滅失等情事請求增減價金或撤拍,其 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10.
191-1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 六、
11.
191-1地號土地設有農育權,拍定後不塗銷。
12.
191-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 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 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13.
191-1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時應檢 附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若不實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投標人自行 負責。
14.
191-1地號土地之承租人(需具原住民身分)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 之權(土地法第107條)。
15.
191-1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時,需以同 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 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 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