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1189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3.
1189地號其上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大光路139號之三合院及三合院旁 之廢棄房舍)。
4.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 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依土地謄本所載,其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依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189地號 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鄉村建築用地(丙)。上開土地係 編為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其所有權之移轉有土地法第17條至20條規定適 用,如承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區投 資之公司,則需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之限制,請應 買人注意。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 的到場應買拍得,則該標的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 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4.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 之。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 拍賣;如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