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指界時陳稱本件10筆土地上現均為雜樹林,其中1041地號土地上另有坐落門牌號碼為田寮區西德路新巷8號之建物,並有部分果園占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除1041地號土地外,其餘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如有土地法第107條及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9.
本件標的均屬都市計畫外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除1041地號土地為暫未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山坡地保育區外,其餘標的均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10.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