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建物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出借第三人,拍定後本標別拍賣建物原則 點交,例外有法定不點交事由則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469棟次建物,係鐵皮貨櫃屋透過建材定著於基地上,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 築,坐落於同段257-2地號土地上,並占用鄰地,其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 自理,且於拍定後建物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 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因拍賣結果可能形成民法第425條之1及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之法定租賃、法定地上權 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 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 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6.
本件拍賣標的469棟次之建物,倘基地所有權人(即出租人)主張優先購買之權(租地建 屋),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 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 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