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別拍賣之2筆土地相鄰,257-2地號土地上有債務人所有同段469建號 建物(貨櫃屋)坐落,債務人陳報2筆土地及該貨櫃屋均由債務人自行使用, 無出租、出借第三人,拍定後除本標別拍賣之2筆土地與他標別拍賣之469建號 建物為同一拍定人之情形始點交,其餘情形均不點交。
3.
本標別拍賣之257-2地號土地未臨路,出入須經鄰地,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因拍賣結果可能形成民法第425條之1及民法第838條之1規定之法定租 賃、法定地上權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之開標順序。
9.
本標別拍賣之2筆土地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本標別拍賣之2筆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 條及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10.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 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 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 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或因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造成面積改 變,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