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法院 114丁28615一

雲林縣林內鄉頂庄段741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3.5
  • 67 點閱
  • 0 列管
  • 2026/2/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3/6 ~ 2026/06/05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5
保證金:
0.8
總坪數:
14.1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14.1 坪
總現值:
4.2 萬
拍後增值:
0.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雲林縣 林內鄉 頂庄段 741地號,面積 450.9 m2,持分 1/10,3.4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雲林縣 林內鄉 頂庄段 787地號,面積 16 m2,持分 1/10,0.1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2)
2拍,2026/2/4,總底價 4.4萬,保證金 0.9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3拍,2026/2/25,總底價 3.5萬,保證金 0.8萬,坪單價 0.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據地政人員稱741地號土地上有種植農作物,土地上之農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 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 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787地號土地 目視所及為雜樹及部分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 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他項權利:無。
3.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 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4.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6.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7.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 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 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述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土地增值 (2)
1.
雲林縣 林內鄉 頂庄段 741地號
450.9 m2 × (1/10) × 900 元 - 3.4 萬元
= 0.7萬元
2.
雲林縣 林內鄉 頂庄段 787地號
16 m2 × (1/10) × 900 元 - 0.1 萬元
= 0萬元
鄰近待拍
2026/4/23
1拍 不點交
283.4 坪 / 20 萬
2026/4/23
1拍 點交
108.6 坪 / 10 萬
2026/4/2
2拍 不點交
756.3 坪 / 300 萬
2026/3/26
3拍 不點交
24.7 坪 / 7.7 萬

相關售屋案件



以上資料由司法院雲林縣林內鄉法拍屋公告整理而成,若有遺誤概以法院為準,本站不負任何相關責任。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