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法院 114丁28615一

雲林縣林內鄉頂庄段741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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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20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2/4 週三 上午 02: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4.4
保證金:
0.9
總坪數:
14.1
坪單價:
0.3萬/坪
持分地坪:
14.1 坪
總現值:
4.2 萬
拍後增值:
-0.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雲林縣 林內鄉 頂庄段 741地號,面積 450.9 m2,持分 1/10,4.2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2.
雲林縣 林內鄉 頂庄段 787地號,面積 16 m2,持分 1/10,0.2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9)
2.
據地政人員稱741地號土地上有種植農作物,土地上之農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 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787地號土地 目視所及為雜樹及部分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查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 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他項權利:無。
7.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 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8.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0.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
11.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 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 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 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拍定後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述事由請求 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 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 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 順序。
土地增值 (2)
1.
雲林縣 林內鄉 頂庄段 741地號
450.9 m2 × (1/10) × 900 元 - 4.2 萬元
= -0.1萬元
2.
雲林縣 林內鄉 頂庄段 787地號
16 m2 × (1/10) × 900 元 - 0.2 萬元
= 0萬元
鄰近待拍
2026/2/4
2拍 不點交
8.5 坪 / 2.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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